ICEA章程
ICEA  constitution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国际儿童教育协会 

本会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hildren Education Association 

简称:ICEA 

第二条 国际儿童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由国内外早期教育专家、学者、从事儿童早期教育工作的单位组成儿童教育领域国际性行业性学术组织。主要负责关于早期教育方向的学术研究、课题研发、婴幼儿家庭早期教育方向的课程研发、早期教育的普及宣传推广及相关公益事业的推进

第三条 本会以推动国际儿童教育发展为宗旨,多年来为早教机构、托育、幼儿园、儿童培训机构等众多儿童教育机构提供全方面、多元化的综合服务并取得了许多杰出的成就和辉煌的业绩,为推动国内儿童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原则:立足行业,服务园所,以专业技术培养多元化早幼教人才,促进儿童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培养早期教育行业未来领导者。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社会宣传,普及科学的儿童早期教育知识,为儿童早期教育工作者,家长,早幼教育机构及有关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提供早幼教人才师资建设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持,通过资质认可的方式,将执业认证和个体职业发展相衔接; 

(三)组织行业交流、研讨、培训、讲座; 

(四)发展会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五)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推广先进教育经验; 

(六)对会员进行监督,并协助各地区开展行业性的评议表彰或授衔授牌等活动; 

(七)加强与国际同行业间的联系,组织各国教育的交流和考察; 

(八)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内部的交流和协作,促进彼此同步发展; 

(九)推动国际先进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的全面普及; 

(十)收集并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协会章程; 

(二)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口碑和社会信誉; 

(三)属于儿童教育行业的个人或有关团体; 

(四)参加国际儿童早期教育协会的有关培训; 

(五)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的,需取得合法证照;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批准通过的,即可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三)为团体会员颁发会员牌匾;为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有相关福利政策、活动的优先权; 

(三)对学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荣誉; 

(三)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如超过规定期限半年,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积极主动地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行业资料或相关信息; 

(六)积极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或会员牌匾。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下列情况对会员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推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方面成绩显著; 

(二)在专业教学与培训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积极为协会出谋划策并取得显著效果; 

(四)对推动国内与国际儿童早期教育事业友好交流有突出的贡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协会所在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二)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工作和信誉的; 

(四)损害协会利益,破坏协会形象的。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团队会员: 详情电联咨询。 

(二)个人会员:详情电联咨询。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活动/会议由秘书长召集,理事代表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核心领导人员组成,由秘书长召集,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常务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七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的职权是: 

(一) 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二)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 任免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第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的职权是: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主持常务理事会议;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 提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提议罢免常务理事成员;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需要,可另行补充。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协会。